“职工年假”岂能过期作废?

一家知名药品企业的工作人员侯小姐告诉记者,关于年假,公司有一个“隐性规定”,即节前节后都不能请假。

文|郭元鹏

年底到了,年假却没用完。最近这事成为不少员工的烦恼。有的想请年假不敢请,有的请年假被拒了。记者调查厦门各大企业发现,员工们赶在年底休假的“热潮”遭遇了阻力。一家知名药品企业的工作人员侯小姐告诉记者,关于年假,公司有一个“隐性规定”,即节前节后都不能请假。还有一家公司的员工黄小姐说,公司规定,年假如果没有使用,第二年就作废。(12月16日《厦门日报》)

对于一些发达地区来说,职工年假的制度落实的还是很好的,也就是说他们是允许职工按照法律规定休年假的。这虽然属于合情合理的事情,但是与某些地方将职工年假权力视而不见相比,已经是很好的了。不过,即使是执行年假制度的地方,也是出现了一些问题的:年底到了,可是年假的权力还没有使用。

这种情况的出现,原因是复杂的。比如,有的人也想休年假,可是由于单位比较忙,没有好意思张嘴请假。比如,有的单位职工众多,单位规定了休年假的比例,不能太集中。这样拖下来,就出现了“到了年底还没有休年假”的情况。于是,也就有了很多用工单位遭遇的“年底休假潮”。

对于“年底休假潮”大多数单位都是拒绝的。其实,对于这一点我们也需要用包容的心,理解的心去看待。毕竟,年底的时候,对于任何一家单位来说都是十分繁忙的。既要处理好年尾的工作,还要布局好年头的计划。这个时候,单位里是繁忙的。如果职工都在这个时候申请年假的话,势必会影响到用工单位的利益。尽管说,这个时候职工申请年假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,也是他们的权力,不过还是应该做到互相理解。毕竟企业和职工原本就是一家人。

可以理解企业的“年底不能休年假”的潜规则,并不意味着就此可以牺牲职工获取年假的权益。实际上是,很多用工单位都还有一个潜规则,就是当年的年假如果没有休完,那么到了第二年就作废了。这样的情况显然不仅是霸王条款,而是违反了法律法规,侵犯了职工的正常权益。因为,职工没有休年假责任未必就完全在职工的身上,也和企业的繁忙是有关系的。

在厦门还有一家公司,他们的做法就挺好。对于在年底没有休年假的职工,他们不是让年假权益作废,而是顺延和累积。今年的年假没有休完,他们就会将这个年假的天数算到下一个年头。比如说,一个职工的年假是5天,而今年没有使用,到了第二年就是10天。这种管理模式才是真正的人性化。

受此启发,笔者以为,对于年假的管理我们不妨实施更加人性化、宽容化的模式。就像在银行存款一样,实施累积的办法,即使在当年没有使用年假的权力,也可以在第二年、第三年从“年假存卡”里支取出来。职工年假是职工的权益,咱就别上演“过期作废”了,而且年假未能休完,也未必错在职工自己的安排问题上,企业也有一定的责任。

“职工年假”何不实施“年假存折”?用不完就应该可以延续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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